小胡三代看年俗 | 伞头秧歌闹新春
这些本土的自主性、原创性知识,迫切需要法学界对之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纯、哲理提炼,构建起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
因此,程序法原则上应该溯及既往。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地区暂停或暂时调整法律部分规定的适用,只能解决改革试点方案与现行法律的部分规定相抵触的问题,不能解决试点方案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相抵触的问题。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等。(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由于暂行法与试行法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有专家多年前就提出,应当废止这种立法形式。确立这一规则后,法律适用者遇到此类冲突,便可直接根据这一规则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不用再交由相关立法机关进行裁决。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授权机关决定。由于这种差异,基于两种表述方式授予的立法权大多具有交叉性。因此,区块链的应用发布方和使用方必须通过技术解决方案,不仅要在整体上减少区块链在部署、运维、应用、开发方面的投入,而且要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比如提升区块链的司法易用性,这是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并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目前,无论是全球视域还是我国的本土探索,区块链技术不断融入司法领域已经成为重要的趋势。早在2017年,麦肯锡公司就向美国联邦保险咨询委员会提交过一份区块链技术报告,报告把2009年至2016年称为黑暗时代,其间所有区块链解决方案都基于比特币。目前,学界的关注集中于区块链存证问题,至于区块链技术如何扩容到更广泛的司法场景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的生发逻辑,由此形成的区块链司法模式在数字社会的独特价值、面临的法律与技术领域的挑战,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正义如何实现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等问题,系统化的讨论尚不充分。4、区块链司法面临的挑战 我们在对区块链司法抱有高期待的同时,也需冷静了解其间的制约因素。
发展至今,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模式已在全国多地的法院、公证处、仲裁等机构落地应用,形成区块链+公证、仲裁、鉴定、社区矫正、电子合同等应用方向。(三)区块链融入司法的现实有利条件 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除了上述国家政策的支持之外,还有两方面的现实有利条件。
在此语境下,研究符合我国司法发展实际的区块链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体系乃当下的重要任务。在数字时代,传统的司法正义正逐步被数字正义所重塑。因此,从应用场景的视角来看,区块链司法可定义为:以互联网司法为基础,赋能实时共享、防篡改、可信协作等区块链技术特性而形成的司法模式。有论者指出,大数据的预测算法有潜力彻底改变刑事司法系统,比如,他们可以对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作出更准确的决定,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电子数据为例,外部载体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内部载体则是作为电子证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虽然我国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到通知与公告对区块链的适用作了约束性规定,但并未触及技术标准。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落地的司法场景应当更为广泛。这种预测在司法领域正在不断得以验证。
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合约,能够自动执行不依赖第三方的双方协议承诺条款,当预定设定后不仅具有不变性和加密安全性,而且具备透明可信、自动执行和强制履约的特点。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区块链技术与在线诉讼、案件管理与执行相结合,赋能法院工作。
区块链技术融入之后,将形成技术监管下的协同关系,在节能增效的目标追求下,这种协同价值将进一步被挖掘与推广,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关系可能进一步失衡。再次,区块链智能合约无需耗费中介性的信任成本,进而可以大幅度提升司法效能。
另外,区块链技术会对司法责任制产生影响。有论者指出,区块链技术有可能模糊传统的责任划分并转移风险。综上,从价值追求与技术特征的契合度来看,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主要适用许可链型的联盟链、私有链以及混合链,不宜直接适用公有链技术。围绕司法监督问题,既有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比如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又有检察院的全程监督机制。2017年,全国乃至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开启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新篇章。同时,公检法机关利用区块链可追溯以及数据审计功能实现相互监督。
前者主要包括操作的易用性、数据信息的可信性与安全性。能切合这四个特色的应用,都可以思考通过区块链来实现。
首先,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冲击了传统的正当程序理念。5、区块链司法正义的体系化准备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数据库,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任与协作
首先表现为统计方法趋于高级,例如白建军在其一贯的相关性分析之基础上,对无法观察的变量作了科学处理,将中国民众的刑法偏好这一因变量,拆解为犯罪圈大小、刑罚轻重、罪刑均衡程度等三个可通过问卷调查测量的因子,以打分取值的形式获得该变量的数值。而学术研究更关心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成因机制,希望揭示出现象背后的原因。
在数据清洗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存在如下几种规律:(1)词汇类型有限的数据项,需要清洗的脏数据比较少。建立一个好样本的关键,是尽量选择最符合总体的样本,如果样本具有代表性,那么表明样本与总体有十分相似的特性,进而可以通过样本预测出总体具有哪种规律。因此,在获取与我们研究议题相关的文本语料后,还将面临如何将语料转为结构化数据的问题。(五)前述流程的局限 大数据技术并非没有局限性,它是一把双刃剑。
例如,他关于审判委员会的研究,统计了某地区的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经验与学历背景,并将讨论的议题细化到宏观指导议题和个案议题,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大数据技术对于法律规范研究则是一次助力,其运用能使解释论更加从司法实践的真问题出发,立法论研究中的立法效果也能得到更准确地测量。
样本量越小,对抽样的随机性要求就越高,而抽样始终是一个难题。其次,在立法有关材料的文本清洗和分类中,大数据技术也将提供更多的工具。
将语料转为数据的过程,本质上是将自然语言转化为机器语言。研究者作为个体要想获得供研究之用的文本,除逐一复制或下载外,还有两条路径值得重视:一是采取网络爬虫的方式,从数据源自动爬取,业内有句话叫作可见即可得,其意思是只要有该网站的访问权限,那么便可获得该数据,包括一般性的网页、API资源、文件资源和媒体资源。
大数据技术可以把互联网作为提问数据和实验数据的来源,即前述实证研究测量工具中的实验方法、问卷和田野等方法也可以在互联网中大规模使用。毕竟,现代国家的管理是数目字管理,在现代政府的协调性行政控制中,对这些官方数据的例行监测是不可或缺的。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存在疑义。以往的实证研究当中并非没有此类尝试,但毫无疑问,在大样本中分析裁判观点的社会语境,所得出的结论将更具有普适性。
本文的见解与其相近,同时认为这套大数据的方法不只适用于计算法学,而是全面覆盖法学的各个二级学科。大数据技术对于规范研究而言是一种助力 法学实证研究和传统的规范研究间如何衔接和对话,是一个困扰研究者和期刊编辑的共同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以下方面仍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一,左文中提到从研究范式看,大数据法律研究可能推动实证研究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机器学习方式的引入,会使法学研究从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实证法律研究等范式转向数据科学式的法学研究。根据某省立法部门的反映,他们缺乏的是针对各方面立法意见的信息汇总和分类的能力。
左卫民的一系列文章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实证研究向前发展,其主要采用的便是描述性统计方法。(一)拓宽了解释论的问题边界 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其原因在于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生活事实的不断变化,使得法条一直有予以解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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